皖工发〔2014〕3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会经费账户和工会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财政局,省直、省产业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加强工会经费账户和资产管理,切实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工会经费账户和资产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和实际需要,在当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银行账户,损害工会的合法权益,破坏工会经费和资产独立管理的体制。
二、工会依法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专门用于工会组织收付和存取工会经费的账户,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除正常的往来款项和《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的党团组织及单位行政委托工会代管的党费、团费、职工互助金等代管经费外,不得办理与工会工作无关的资金收付,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为其他单位转移资金、违规开支提供条件。
三、坚持收支两条线和财务归口管理,不得通过多头开户、违规坐支等手段逃避国家及上级工会的监督。各级工会的各项收支和往来款项必须全部通过依法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收付,必须全部纳入工会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监管,严禁瞒报经费收入、转移工会经费、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四、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工会财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依法维护好工会经费和资产独立管理的体制。
五、严格按照《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财行〔2008〕82号),正确界定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分别登记入账,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改变国有资产与工会资产产权归属,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国有资产与工会资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责任方予以纠正。
六、各级工会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账户、资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