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会工作 > 基层工作

淮南市厂(事)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7-10 16:00 阅读次数: 字体:【  

 

淮南市厂(事)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淮纪字[2001]38号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和深化和规范我市厂(事)务公开工作,使之步入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规道。依据中纪委、中组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01年厂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1]10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纪发[2000]10号)文件精神,以及市有关要求,特作出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厂(事)务公开责任追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厂(事)务公开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纪检、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具体承办,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厂(事)务公开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监督机制和参与机制的建立健全;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真实、及时;公开形式和公开程序的规范、多样、严格;职工群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

第三条 厂(事)务公开责任追究的重点。

(一)企事业单位厂(事)务公开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企事业单位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要把大额资金的运作和技改投资取项、大宗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方案,干部任免选拔和评模评先等作为公开的重点。

(二)企事业单位厂(事)务公开的形式。召开职代会是实现厂(事)务公开最基本的形式,要建立健全职代会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同时,要通过公开栏,中层干部会,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民主议事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三)企事业单位厂(事)务公开的时间。须根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职工群众的关切程度来确定。不论是定期公开,分阶段公开,或一事一公开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商业机密,不影响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都要做到事前公开,及时公开。让职工群众全过程参与和监督,不得搞事后公示。

(四)企事业单位厂(事)务公开的程序。厂(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就应公开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提出具体意见;厂(事)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公开内容;厂(事)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厂(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每次公开的内容要有记载,公开后要存档,并做到有专人负责管理。

(五)企事业单位厂(事)务公开的监督。为使公开做到真实可靠。有关事项公开后,必须安排专人收集群众反映,认真负责地予以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杜绝假公开,半公开,确保职工群众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

第四条 厂(事)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措施。采取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办法进行。

(一)企事业主管部门党委、行政、纪检和工会对所属基层单位实行厂(事)务公开负有政策引导、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企事业单位党委、行政、纪检和工会对推行厂(事)务公开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三)厂(事)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

1、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评模评先资格;

3、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检查;

4、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要视情作出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关于厂(事)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制定工作计划拨,不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不制定实施办法或不组织实施的。

(二)企事业单位党委、行政、纪检、工会及有关部门,没有履行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致使厂(事)务公开基本制度未建立,实际工作未曾开展的。

(三)凡存在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现象的,或者应召开职代会和职代会联席会议而没按时召开的;凡没有及时公开,或者没严格按公开程序进行的;凡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和答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对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凡在检查考核中,职工群众对厂(事)务公开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之和低于50% 的, 或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职工群众集体上访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厂(事)务公开工作,或对抗厂(事)务公开中暴露出的案件查处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同意后实施。需要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厂(事)务公开责任追究逐级实施。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其它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和市厂(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全市厂(事)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的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6648823,6641429)。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