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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总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

发布时间:2008-07-10 16:00 阅读次数: 字体:【  

安徽省总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

民主管理工作的暂行意见

皖工发〔2002〕53号

 

    为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意义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队伍不断壮大,成为工人阶级重要的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和公有制企业职工同样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必须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职工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翁和企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加入WTO,按照国际通行惯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改革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者的素质不断提高,特别是原国有、集体企业转制和下岗分流的职工进入非公有制企业都强烈要求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只有尊重劳动者,依靠劳动者,实行科学管理、民主管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得到健康发展。

二、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依据

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既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也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我国(宪法)赋予职工群众拥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突破了所有制限制,并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目前,已有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多种形式,实行了民主管理。这些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选举和讨论决定职工福利等事项,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了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

    三、职工代表大会

    职代会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组织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的有效形式。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可以参照《职代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加以调整和规定,在形式和内容上应该有所创新。

    1、职权范围

    (1)参与建议权:听取有关企业经营情况、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的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权:审查通过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通过协商谈判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监督检查权:对集体合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执行情况,企业交纳的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金情况,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及时解决。

    (4)民主选举权:对参加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和进入监事会的职工监事选举罢免权,讨论推选劳动模范和先进表彰对象。经企业同意,民主选举进入董事会的职工董事和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

    (5)民主评议权:听取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董事、监事的工作汇报并进行民主评议。听取参加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企业同意,民主评议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

    (6)法律、法规或其它规定要求经职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2、组织制度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职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模较小的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制度。实行职工大会制度的由全体职工参与会议,其性质、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人数依据职工比例确定,应占职工总数的5一30%,一般不少于35人,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20%,一线职工不少于50%,女代表的比例应与本企业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职工代表以车间(分厂、分公司、科室)为单位,经差额选举产生。按选举单位选举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一5年,接受选举单位监督,可连选连任。

    3、工作制度

    职代会届期3一5年,每年召开1一2次会议,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的事项,必须在会议召开一周之前书面告知职工代表。

    每次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职代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要占半数以上。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主持职代会日常工作。

    遇有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职代会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与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涉及职代会权限范围的重大问题,由工会,行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四、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

    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是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有力保证,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1、协商谈判

    职工和企业参与协商谈判的代表人数相等,职工方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方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职工方的首席代表。

    协商谈判的主要内容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工作,集体合同的条款,集体合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突发事件、劳动争议等事项。

    协商谈判应坚持经常化、制度化,预见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商谈判,协商谈判的结果应该形成书面材料。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与企业方或企业方的相应组织进行协商谈判。

    2、集体合同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集体合同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集体合同的条款应该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有关内容,明确履约的责任与义务,集体合同的期限,争议的处理,违约的责任,修改、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也可以签订单项集体合同。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或企业方相应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代会审查同意,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其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审查同意,方可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双方应当联合组成监督组织,对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要进行批评,督促其全面落实集体合同的条款。双方要分别向职代会报告各自的履约情况,接受监督。

    五、厂务公开

    非公有制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公有制企业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行厂务公开。

    厂务公开要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之以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工会承担工作机构的任务。

    厂务公开应该结合企业实际,就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公开。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劳动法律法规及执行情况,协商谈判情况,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约情况;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动安全有关标准、规定、措施及执行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惩与福利、辞退和处分的情况及理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它事项;评选推荐先进的情况;企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六、其它形式

    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各种民主管理形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如由职工群众参加并占相对多数的企业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和合理化建议、经理信箱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七、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努力探索其新的途径和形式。要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和先进事迹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和职工代表的培训,使之能够了解民主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工作程序,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较好地开展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

                                                                             2002年8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