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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08-07-10 16:00 阅读次数: 字体:【  

 1、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意义何在?

    答: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职工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翁和企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加人WTO,按照国际通行惯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2、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有何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职工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3、当前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任务?

    答:概括起来就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依法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和企业两个积极性,共谋企业的健康发展。

    4、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

    答:职工合法权益包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权益,当务之急是落实职工劳动经济方面的基本权益:一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等方面问题的知情权;二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等方面问题的协商权;三是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企业规章制度和企业平等协商的协议、集体合同的条款等情况的监督权。

    5、什么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答: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代会条例》明确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组织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的有效形式,具有以下特征:职工代表大会有法定的权威性。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具有一定强制力和约束力,从而保证了广大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这种法定的权威性是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所不具备的。

    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职工代表大会是由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来自各个方面的代表所组成的。这种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使它比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有着更坚实的群众基础。

    职工代表大会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组织制度和组织体系。职工代表大会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组织原则,始终体现着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它有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有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以及成龙配套的各级民主管理网。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这种系统的网络化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是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不可比拟的。

    6、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安徽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暂行意见》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1)参与建议权:听取有关企业经营情况、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的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权:审查通过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通过协商谈判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监督检查权:对集体合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执行情况,企业交纳的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金情况,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及时解决。

    (4)民主选举权:对参加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和进人监事会的职工监事选举罢免权,讨论推选劳动模范和先进表彰对象。经企业同意,民主选举进人董事会的职工董事和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

    (5)民主评议权:听取进人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董事、监事的工作汇报并进行民主评议。听取参加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企业同意,民主评议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

    (6)法律、法规或其它规定要求经职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7、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形式如何确定?

答:职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模较小的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较多的地区和行业,可以采取区域性、行业性的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制度。

8、职代会的代表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依据职工比例确定,应占职工总数的5-30,一般不少于35人,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20,一线职工不少于50,女代表的比例应与本企业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请一些未当选职工代表的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大会还可特邀一些离退休老职工和职工家属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使大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9、职工代表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以车间(分厂、分公司、科室)为单位,经差额选举产生。按选举单位选举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接受选举单位监督,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条件: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等等。

 职工代表的权利: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和评议;职工代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正常劳动;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10、职工代表的产生程序?

 职工代表是代表职工群众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因此,职工代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比例和要求,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以确保职工代表选举的合法性。一线职工应占半数以上,使职代会能够真正代表职工群众的意愿。厂级领导应分到选区,以普通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杜绝不按程序产生“职工代表”的做法。不允许有任何“当然代表”和“指定代表”。职工代表的选举与确认,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

 (1)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内部机构设置状况,确定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方案,划分选区,制定选举办法。

 (2)进行宣传和发动。企业工会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意义、职权、任务和选好职工代表的重要性,明确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把选举职工代表的过程作为向职工群众进行民主管理教育的过程,使全体职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选好职工代表。

(3)酝酿职工代表候选人。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以选区为单位,发扬民主,充分酝酿职工代表候选人。

 (4)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职工进行直接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职工代表得票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大型企业可以在车间或分厂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中推选产生参加企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

 (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①是不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②是不是严格按民主程序和规定的标准选举产生,是否有不正当的竞选行为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11、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工作制度?

  答:非公企业的职代会届期3-5年,每年召开1-2次会议,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的事项,必须在会议召开一周之前书面告知职工代表。每次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职代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要占半数以上。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主持职代会日常工作。遇有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职代会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涉及职代会权限范围的重大问题,由工会、行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12、什么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答: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围绕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事宜和为签订集体合同开展的集体性商谈活动。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双方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

13、如何进行平等协商谈判?

答:首先,要确定协商谈判代表。职工和企业参与协商谈判的代表人数相等,职工方协商谈判代表由本单位职代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方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职工方的首席协商谈判代表。

其次,要确定协商谈判的内容。协商谈判的主要内容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工作,集体合同的条款,集体合同履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突发事件、劳动争议等事项。

第三,进行集体协商。协商议题经双方沟通确定后,再共同商定协商时间、地点、议程等,然后进行正式协商。协商双方代表应本着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充分发表意见,就协商内容逐条进行商议确定,达成一致意见。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

第四,协商结果处理。集体协商的结果可分为订立协议、签订集体合同和协商终止三种情况。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如在集体协商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具体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协商谈判应坚持经常化、制度化,预见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商谈判,协商谈判的结果应该形成书面材料。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与企业方或企业方的相应组织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14、如何签订集体合同?

答: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兼顾双方合法权益。集体合同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也可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或企业方相应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代会审查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其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审查通过,方可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双方应当联合组成监督组织,对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要进行批评,督促其全面落实集体合同的条款。双方要分别向职代会报告各自的履约情况,接受监督。

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地方总工会备案。

15、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集体合同的条款应该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有关内容,集体合同的期限,争议的处理,违约的责任,修改、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16、协商代表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1)参加集体协商;(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7、国家对职工方协商谈判代表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答:《集体合同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8、什么是厂务公开制度?

答:所谓厂务公开,就是把企业(事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特别是当前企业(事业)遇到的一些难点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交给职工,向职工公开。这样既可以避免决策失误,又能调动、保护和发挥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的两个积极性,从而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19、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凡属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要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厂务公开栏是厂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厂务公开的其它形式有厂情发布会、厂刊、厂报、广播和闭路电视等。

20、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的内容?

答:非公有制企业应结合实际,就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劳动法律法规及执行情况,协商谈判情况,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约情况;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动安全有关标准、规定、措施及执行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惩与福利、辞退和处分的情况及理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它事项;评选推荐先进的情况;企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21、什么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系指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进人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是相对于资产所有者代表而言的。根据《公司法》关于所有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都必须有职工代表的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监事会要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是否设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与投资主体的代表协商确定,一般应予设立。

2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

答: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占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占三分之一,其具体数额由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设职工董事的公司,工会主席应列席董事会。

2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

答:(1)按照职工董事、监事的数额和条件,由公司工会采取一定形式组织职工群众推荐候选人人选;

(2)根据职工群众推荐意见,提交职代会主席团会议研究确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名单;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2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

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未满,因罢免、免职和辞职形成的缺额应及时进行补选,缺额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变更情况应及时通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2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条件?

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参与决策、监督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2)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从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中产生;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席候选人,依照法定程序选举,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2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

答:(1)职工董事代表公司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在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中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经济权益。

(2)职工监事代表公司职工参与对企业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中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经济权益。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

(4)董事会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有充分发表意见并受到尊重的权利;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含参加培训等)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劳动合同到期,则自动延续至其董事、监事任期届满。

27、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

答:(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与决策的能力;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忠实履行职责;

(3)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征求、收集、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5)及时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精神。

2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代会、工会的关系?

答:(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接受职代会的监督和评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董事会、监事会负责的同时也要向职代会负责,并接受职代会的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向职代会通报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应及时向职代会报告。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般应列席职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全面了解职代会的工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前,职代会还应对决策事项进行专题研究、论证,作出相应决议,以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正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工会要积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日常联系工作,邀请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有关会议。

(4)各级工会和企业应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决策和监督提供条件,支持他们发挥作用。

29、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奖惩?

答:(1)按照《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决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参与决策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表决并载于会议记录的,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同职代会共同承担责任;否则,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个人承担责任。董事会、监事会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如职代会有相应决定、决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按职代会决定、决议精神发表意见和表决,违背职代会决议进行表决、或个人有其它严重过失的,职代会可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罚,直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被罢免者,以后一般不能再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2)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一次向职代会述职和接受职代会评议的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将履行职责情况向职代会做述职报告,职代会对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与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同步进行。在职代会评议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得优秀票占80%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不称职票占40%的,要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和不称职票占50%以上的要予以免职。

(3)因调离本企业或健康等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由本人提出辞职,报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并办理免职手续。

30、非公有制企业有何其它民主管理形式?

答: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各种民主管理形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如由职工群众参加并占相对多数的企业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和合理化建议、经理信箱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