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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会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8-08-19 16:00 阅读次数: 字体:【  
1、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 
  答:法复[199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规定:确定产业工会或者基层工会兴办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其上级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冻结、划拨上级工会的经费并替欠债企业清偿债务。产业工会或基层工会投资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果投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补足投资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投资全部到位,又无抽逃资金的行为,当企业负债时,应当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缴。工会的经费一经拨缴,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 “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和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2、工会经费不能用于工会所办三产的借款担保和抵押? 
  答: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工财字[1995]81号)《关于工会经费不能用于工会所办三产的借款担保和抵押的答复》规定 : 根据修订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按照 上述法律规定,工会经费和财产不能用于三产抵债,如果此类问题发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侵犯职工利益的。 
  3、工会能否拨款作为职工消费合作社资金问题? 
  答: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工财字[1996]56号)《关于工会能否拨款作为职工消费合作社资金问题 》规定 :职工消费合作社属于工会兴办的经济事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资金来源,应由职工集资解决,不能在工会经费中直接列支、不能由工会无偿拨款。在兴办初期,如果工会确有经费结余,可以适当给予支持,由本级工会自行研究决定,但只能作为借款支持,要签订借还款协议书,必须做到定期归还。 
  4、工会机关及企事业不能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答:全总办公厅总工办发[1998]29号《关于严格管理工会机关及企事业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规定 : 
  (1)各级工会社团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充分认识经济担保的严肃性及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各级工会机关不得用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账户,为工会系统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以防止工会经费的流失。 
  (3)工会社团单位不得为工会系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4)工会社团单位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要经所属工会社团资产和经营主管部门批准。对此,各级工会要建立起严格的审批制度。 
  (5)严格禁止工会兴办的具有职工互助互济性质的各类组织(职工保险会办事处、住宅合作社、配货中心等)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6)要进一步严肃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对因提供担保而造成经济损的,要对提供担保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