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会,市直各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精准帮扶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根据全总、省总有关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工会贯彻落实情况,经市总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对我市城市困难职工建档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的认定。我市职工、农民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应当以职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认定标准,不与职工是否为工会会员,单位是否成立工会挂钩。困难农民工应当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非城镇户籍人员。证明劳动关系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档前6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工资发放清单。
二、关于城市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规定。城市困难职工在建档之前,原则上要按照《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淮工办〔2018〕19 号)文件规定进行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城市困难职工不授权比对的不予建档。若本地对城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存在一定困难,应当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对城市困难职工家庭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做到“三必查”,在核查的基础上,再结合其它信息综合判断。寿县、凤台县困难农民工原则上由县总工会组织建档帮扶,各区及市总直属单位困难农民工按程序报市总权益保障部建档帮扶。困难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无法进行核查,应落实专人进行实地走访,综合考量困难农民工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程序建档帮扶。
三、关于有房产和车辆的困难职工是否建档的认定。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核对或走访中发现困难职工家庭有2套住房但其有产权证明的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淮南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以及困难职工家庭原有一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机动车的,因困难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大病或重大灾害、事故等造成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档帮扶救助。
1.低保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含)以下,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下,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4.困难农民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四、关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使用各级财政、工会列支的帮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工会经费列支的扶贫专项资金。对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困难农民工档案的,应当符合困难农民工建档标准,一般只对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农民工进行助学帮扶,其它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因已享受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再帮扶。
五、关于困难职工建档收入和支出的认定。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收入不宜确定的,可以通过走访、评估、邻里问询等多种方式,结合当地实际及职工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评定;确实无法核实收入的,可以按照家庭所在地最低工资规定予以认定收入。困难农民工配偶一方居住农村,收入无法认定,可以根据家庭所在地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测算。省总皖工发〔2017〕51号文件规定:(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扣除的支出费用应当为治病(住院医药费用清单扣除相应医疗保险支付金额后,个人负担自付医疗费用;慢性病医药费用按照当地实际确定)、上学、意外等必须支出,不含困难职工生产生活所需的食物、衣着、住房、日用品支出等支出。
六、困难职工、农民工建档帮扶特殊情况。关于去产能企业转岗分流职工、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后出现的协保人员等特殊群体,各级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坚持一事一议,经集体研究决定,使用送温暖资金进行救助。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应当留存会议纪要。
寿县、凤台县总工会应根据上述《说明》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本说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说明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淮南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