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2015〕20号)、《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39号)以及《关于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若干问题的说明》(皖工办发〔2018〕7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帮扶对象
第二条 帮扶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省财政拨付用于我市各级工会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的专项资金。
(二)市及县(区)财政拨付给工会使用的配套帮扶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工会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向社会各界募集或接受捐赠的帮扶资金。
(五)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 帮扶对象
帮扶资金使用对象是已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档案的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以下简称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口以所在辖区户籍为准,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主要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又因生病、子女入学、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仍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四条 科学规范建立健全困难职工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实行动态化管理,保证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困难职工档案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
(二)困难职工档案构成为:职工申请、职工身份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建档申请表、家庭收入情况、致困原因证明材料以及家庭信息核对授权书等(其中,困难农民工需提供劳务关系证明材料)。
(三)困难职工建档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基层工会应建立入户核查、公开公示、逐级审批、动态管理等制度,准确填报困难职工档案信息,编制困难职工花名册。困难职工档案经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批后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各级工会对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按比例进行抽查。
(四)对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基层工会应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复核,困难职工在建档之前,原则上要进行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比对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困难职工新增、注销、脱困等手续,其中对已调离、脱贫、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应及时合并、转移、注销。
第三章 帮扶资金使用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必须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实名制发放”的原则,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个人银行卡(存折)发放,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以一定的方式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转账单作为会计档案存档。用于其它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六条 帮扶救助项目及标准
帮扶救助项目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帮扶标准是保障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以上。具体为:
(一)生活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每户每年不得超过淮南市低保标准年度总和,救助资金按月或季发放。
(二)子女助学救助: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子女,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淮南市低保标准。
(三)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症,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障支付金额后,个人及其家庭承担的合规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在3000元(含)以上,按实际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50%给予救助(医疗费用数额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每户每年救助一次。
第七条 帮扶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的,由在档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填写《特困职工救助申请表》,个人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中需注明同意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3、致困原因造成的困难和支出证明,包括家庭成员住院医保结算单、子女就学学费单、遭受意外灾害定损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照片,公安、消防等开具的各类证明)及其它经济损失证明等证明材料;申请金秋助学救助的,按当年金秋助学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困难职工家庭救助由在档困难职工提出申请,不得多人分别在不同单位重复申报。
(二)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
1、初审。基层工会负责初审,对申报对象提供的纸质档案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初审合格后,申报对象填写《特困职工救助申请表》。
2、复审。县区及系统工会负责复审,对基层工会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公章上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3、审批。市总工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确定后,根据核实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提出救助意见,经工会分管主席和主席签署审批意见,确定为困难救助对象。
4、资金发放。市总工会财务部将救助资金实名制银行打卡发放。
市总工会下拨至各县总工会的帮扶资金,由县总工会参照上述程序实施。
第四章 资金核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帮扶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帮扶资金核算
帮扶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帮扶资金收支要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来源等明细分类核算。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等经办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列支渠道。
(二)帮扶资金管理
帮扶资金纳入工会财务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1、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根据中央、省、地方财政拨付帮扶资金和工会经费投入情况,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并上报上级工会。
2、上级分配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仍实行市级工会报账制,根据预算必须当年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市县两级工会要加大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力度。
3、各级工会要优化审核审批流程,规范申请、受理、核查、公示、审批等环节;加大对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对帮扶资金发放实行程序化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手续齐全,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4、帮扶资金(含储蓄利息)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相关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财政配套的帮扶资金,可根据财政批复意见执行。
(三)帮扶资金监督检查
1、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财务部和经审办要密切配合,共同承担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职责。权益保障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财务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和发放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经审办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2、帮扶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审计制度,每年权益保障部与财务部、经审办对下检查监督,对各单位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审。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接受上级和地方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省总工会的审计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3、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市总工会将根据情况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对违纪违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12月修订的《关于印发<淮南市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